——云梦泽人与出山博士关于西方宪法与基督教精神的对话
云梦泽人(冯知明):中国作家,东西方文化观察者。
出山博士(康森厚):留美学者,工科博士,长期研读《圣经》。

【摘要】
本文以云梦泽人(冯知明)与出山博士(康森厚)的对话形式,深入探讨了西方宪法与基督教精神之间的深层关联。对话从一篇讨论美国宪法背后基督教精神的文章切入,逐步展开为一场跨越东西方文明视角的思想交锋。
云梦泽人通过考察德国、英国、法国、意大利等西方主要国家的宪法文本与宪政传统,揭示出基督教精神在不同政教关系模式中的多样化呈现:德国基本法将“人是上帝的形象”转化为“人的尊严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英国《大宪章》背后是“王在法下”的圣经神学支撑;法国的政教分离源于对宗教战争的深刻反思,却同样保护着源自基督教传统的良心自由;意大利则通过宪法承认教会作为独立精神权威的地位。这些不同的制度安排,指向同一精神源头——对人的有限性的承认、对超越性价值的敬畏。
出山博士则从圣经神学角度进一步深化这一认识。他指出,圣经虽未为任何特定政治制度背书,却提供了革命性的思想资源:君王不是神,也在上帝律法之下;人人具有上帝形象,因此拥有不可剥夺的尊严;人的罪性决定了权力必须受约束。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申命记》中上帝对君王的五条限制——不可自决、不可加添马匹、不可多立妃嫔、不可积蓄金银、必须亲手抄录律法——构成了世界历史上最早系统限制王权的政治文本之一,成为“法律高于君王”观念的重要思想源头。宗教改革运动恢复的“唯独圣经”与“因信称义”原则,更将一切世俗与宗教权威置于圣经检验之下,极大提升了个人价值,推动了全民教育与社会民主化进程。
对话最后指出,西方宪法精神的精髓在于一种既敬畏又警惕的双重人性观:人既有上帝形象赋予的尊严,又因原罪而不可被绝对信任。这一认知转化为权力制衡、法律至上、人权保障等制度安排。东西方宪政传统的根本差异,正源于这种超越性人性预设的有无。本文既是一次对西方宪政法理渊源的深入梳理,也是一场关于文明根基的跨文化对话。
零、引子
云梦泽人:出山兄,我们围绕《圣经》已经对话了十几轮,从大卫王的君王品格到《约伯记》中的苦难与自义,越谈越觉得这本书不只是宗教经典,简直是一部理解西方文明的密码本。还记得我上次给你提到的那篇很有意思的文章吗?
出山博士:哪篇文章?关于美国宪法精神的那篇?
云梦泽人:对!就是讨论美国宪法背后的基督教精神的那篇。说美国宪法虽然是一部世俗政治文件,但它的精神底色——对人性的警惕、对契约的尊重、对不可剥夺权利的承认——都与基督教传统密不可分。这让我开始思考一个问题:基督教精神真的被写进了西方国家的宪法里吗?如果写进去了,是怎么写的?
出山博士:那确实是一篇很不错的文章。我想云兄在读了那篇文章后肯定有不少思考和查阅。云兄何不谈谈你的思考和查阅结果?
一、西方宪政:云梦泽人的思考

云梦泽人:知我者,出山兄也,我真是进行了不少思考和阅读。那我下面就先谈谈我查阅到的基督教精神在西方宪法中的体现。
美国宪法正文中确实没有直接出现“上帝”或“耶稣”这样的字眼,只有签署日期用了传统纪年。但如果你把目光从美国移开,看看欧洲其他国家的宪法,就会发现“上帝”这两个字是明明白白写在上面的。
1949年制定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也就是德国的宪法——序言开篇是这样写的:“我德意志人民,认识到对上帝与人类所负之责任,愿以联合欧洲中一平等分子之地位贡献世界和平,兹本制宪权力制定此基本法。”你看,制宪者是在上帝面前,也是在人面前承担责任的。
德国在经历了纳粹那样一段黑暗历史之后,制定新宪法时第一句话居然是“对上帝与人类所负之责任”。他们是在向上帝交代,也是在向人类交代。
而且德国基本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一切国家权力的义务。”这一条的宗教背景非常明显——按照基督教教义,人是按照上帝的形象被造的,因此人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尊严。这跟《创世记》里“上帝就照着自己的形像造人”的记述是一脉相承的。
所以德国宪法是把“人是上帝的形象”这个神学观念,直接转化成了“人的尊严不可侵犯”这个宪法原则。这不是把神学写进法律,而是让神学为法律奠基。
而且德国宪法序言中提到的“上帝”,并不特指基督教意义上的上帝——犹太教、伊斯兰教对上帝的理解也被包容其中。这恰恰说明,基督教精神在西方宪法中的体现,不是要把某种宗教教义强加于人,而是要把一种超越性的价值尺度引入政治领域。
出山博士:那英国呢?英国可没有成文宪法啊!(出山博士笑着说)
云梦泽人:英国虽然没有一部叫“宪法”的成文法典,但英国的宪政传统恰恰是基督教精神渗透得最深的一个案例。2023年英国议会有过一次专门的辩论,题目就是“基督教在社会中”。一位议员在发言中明确指出:“正是圣经中上帝作为终极立法者的观念,支撑了《大宪章》——它为个人自由奠定了基础,确立了没有人——哪怕是国王——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原则。”
我是说《大宪章》这部1215年的封建文件,是英国宪政的起点。历史学家已经证实,当时推动《大宪章》的坎特伯雷大主教斯蒂芬·兰顿,他的目标就是在英格兰实现一种旧约式的“盟约式君权”。《大宪章》确立的“王在法下”原则,其神学前提是:国王也要顺服上帝的律法。这种观念在《撒母耳记》中就有体现——上帝通过先知警告以色列人,国王不可自视为高于律法。
这让我想到美国宪法中麦迪逊那句名言:“如果人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这句话背后其实是一种深刻的人性悲观主义——人不是天使,所以需要政府;掌权者也不是天使,所以政府必须受限制。这种对人性的不信任,跟《圣经》中“一个义人都没有”的宣告,在精神气质上是相通的。
出山博士:云兄,这就是《罗马书》三章十节:“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你继续讲。
云梦泽人:美国宪法的三权分立和权力制衡,本质上就是把这种对人性的清醒认识制度化了。立法、行政、司法彼此独立又相互约束——让野心制衡野心,用制度约束人性。
出山博士:那法国呢?法国可是以“政教分离”闻名啊!
云梦泽人:法国的例子最耐人寻味。1958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法国是一个不可分割的、世俗的、民主的、社会的共和国。”“世俗”这个词,法语是laïcité,字面意思就是“非宗教的”。法国宪法还通过1905年《政教分离法》规定:“共和国不承认,也不以任何方式资助任何宗教活动。”
出山博士:这看起来跟基督教精神完全是反着来的啊。
云梦泽人:表面上看确实如此。但你要知道,法国的政教分离恰恰是对欧洲几百年宗教战争的深刻反思。法国人用宪法把国家与教会彻底分开,是为了防止宗教被政治利用,也防止政治被宗教绑架。这种反思本身,就源自基督教内部关于“凯撒的归给凯撒,上帝的归给上帝”的教导。而且法国宪法虽然宣称国家是“世俗的”,但同时保障“良心的自由”和“宗教的自由行使”——良心自由这个概念,恰恰是基督教新教改革的重要遗产。
所以法国的政教分离,不是要驱逐信仰,而是要保护良心——这跟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逻辑是一样的:国会不得确立国教,也不得禁止宗教的自由行使。国家不能规定人必须信什么,也不能因为人信什么而剥夺他的基本权利。
出山博士:云兄,你总结得非常到位。法国、美国、德国,虽然采取了不同的政教关系模式,但背后都有一个共同的基督教精神预设:人的良心不属于国家管辖,人的尊严不是国家赐予的。意大利呢?意大利是天主教的大本营。
云梦泽人:意大利1948年宪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国家与天主教会各行其政,独立自主。它们的关系由拉特兰条约规定。”第八条又规定:“一切宗教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地享有自由。”这看起来是一种“合作式的分离”——国家承认天主教的特殊地位,但又保持各自的独立。
意大利宪法的独特之处在于,它把国家与教会的关系写进了宪法正文,而且用了“独立自主”这样的表述。这实际上承认了教会作为一个精神权威的独立地位,国家不能干涉教会,教会也不能干预国家。这种安排的精神根源,可以追溯到《马太福音》中“凯撒的归给凯撒,上帝的归给上帝”的教导——世俗权力和精神权力各归其位、互不侵犯。
出山博士:云兄的思考很有意思也很深刻。按照你的思考,美国、德国、英国、法国、意大利等,每个国家处理政教关系的方式都不一样,有的把上帝写进序言,有的强调政教分离,有的承认教会独立。但所有这些不同的制度安排,似乎都指向同一个精神源头:对人的有限性的承认,对超越性价值的敬畏,以及对良心自由的尊重。
云梦泽人:对!这些正是我今天要表达的想法。出山兄有何见教?
二、西方宪政:出山博士的理解

出山博士:云兄提到那篇文章的议题后,我也进行了不少思考和查阅。下面也谈谈我的心得,与兄讨论。
我这里首先要说明的是,一个国家宪法的制定与各方面的思想意识有关,比如政治学、法学、哲学、神学等等。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西方国家长期受基督教思想的影响,他们在制定宪法的时候,肯定会受圣经思想的影响。我下面只是从圣经神学的角度,谈谈西方宪法与圣经思想的关系。
其次,然后我们知道,圣经不是世俗国家的宪法,而是上帝对人类灵魂救赎的神圣启示。所以圣经并没有规定,或者说并没有为任何一种固定的政治制度背书。如果我们深入研究圣经,我们就会发现圣经里出现过各种各样的政治制度,比如:亚伯拉罕时代的家长制,士师时代的部落联盟,大卫、所罗门时代的君主制,按照摩西律法的神权国家,以及巴比伦、波斯、罗马等时期的外邦帝国统治,等等。所以,圣经并没有说国家一定要实行“民主”或者“共和”。
但是不可否认,圣经确实提供了对上帝本性和人性的深刻理解,来启示上帝对人类的救赎旨意和计划,以最终实现永恒天国的目标。显然这些神圣的启示对现实世界的维护和运行有很重要的指导作用,比如在权力、法律、公义、自由、责任、政府的原则制定方面。
第三,我们会看到圣经启示在西方世界的广传,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西方世界对“国家君主”的理解。在古代世界几乎都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国家君主就是神,或者如神一样英明。例如,埃及人认为法老就是神;罗马人认为皇帝就是神;中国皇帝称“奉天承运”,天命来自皇帝,法律来自皇帝,皇帝就像神一样称为“天子”,然后一手遮天。
但是,圣经第一次提出一种革命性的思想就是,君王不是神。从圣经记录的救赎历史里,我们可以看到,先知撒母耳敢责备扫罗王;先知大卫拿单敢责备大卫王;先知以利亚敢责备亚哈王;先知施洗约翰敢责备希律王。这一切都给我们显明,王也在上帝的律法之下。
这是整个西方法治文明最重要的原则来源,不是法律代表君王的意志,而是君王在法律之下。这一思想后来深刻影响西方社会普通法传统和现代宪政思想。
云梦泽人:有道理!
出山博士:第四点,我们就可以看到西方人权思想最深的根基,就是奠基于圣经人人都有上帝的形象这一启示之上。圣经《创世记》说神照自己的形象和样式造人,这就给我们表明了每个人的真正不可替代的价值,不是聪明、富有和权势,而是因为每个人身上都有上帝的形象和样式,虽然由于原罪的污染而被遮蔽了,不能完全发出上帝的荣耀。因此,人人具有尊严,人人具有价值,不能随便被杀,应受到公平审判。这后来逐渐发展成为人权、平等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当然我们应该注意到的是,历史上西方国家并没有完全和始终做到这一点,他们曾经有奴隶制度、殖民主义和对妇女权利的长期限制,都说明实践常常落后于原则;但这些制度的弊端后来也往往是在圣经所强调的人之尊严和公义原则不断推动下受到批判和改革。
云梦泽人:那关于宪法思想的来历和目前状况呢?
出山博士:很多人很推崇启蒙运动,但是在启蒙运动中有相当多的精英对人性很乐观,认为随着科学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们的世界会变得越来越好。但是两次世界大战彻底打碎了这种梦想。然而,圣经却一直在告诫我们人的罪性从亚当夏娃之后就从来没有改变过,在旧约《耶利米书》17:9中先知甚至说:“人心比万物都诡诈, 坏到极处, 谁能识透呢?”这就告诉我们,任何人一旦掌权后其权力不加约束最后都会腐败,任何政府一旦掌权后其权力不受约束都会扩张权力。所以,“必须限制权力!”这也就是美国宪法之父们在制定宪法时的根本思想来源。也就是说,如果人都能够自己变好,都变成天使,政府就根本不用存在。如果统治者都是天使,那政府的权力也不用受到限制。但事实却完全不是这样。所以,个人人性必须被制衡,政府的权力必须被制衡,政府的权力必须被分散,必须被监督。这其实非常符合圣经的人性观。
然而,在今天的西方社会,虽然仍然保留了自由、法治、人权、民主这些产生自圣经思想传统的概念和成果。但它们越来越脱离圣经的根基:过去很多人认为人权来自上帝,今天更多认为人权来自人的自主性;过去认为善恶由上帝定义,今天更多认为善恶由个人或者派别定义。因此我们或许可以说,西方现在仍保留着圣经文明结出的果子,却越来越远离滋养这些果子的根本。更有甚者,有不少人强调,现代民主、宗教自由和人权的发展,得益于启蒙运动、古典哲学、历史经验等多重来源,不断消弱圣经传统的影响。
云梦泽人:出山兄,如果站在整本圣经的角度,你怎样看待西方的宪政?
出山博士:我认为,一个圣经研究者最后会把眼光放在《但以理书》和《启示录》。
《但以理书》告诉我们,所有帝国都会兴起,也都会衰落,不管它们推行什么宪政。因为这些帝国所推行的宪政都只是在有限的范围内,用外在手段限制人的罪恶,以至于人的罪恶不会无限扩大和蔓延。而至高者会自己除去自己百姓的罪恶,成就他们的灵魂,最后至高者会打碎人间的所有这些强权、帝国和他们所推行的社会政治制度,在人的国中掌权。《启示录》更是给我们清楚地描绘出了这个图景:任何国家,无论是巴比伦、罗马,还是今天任何现代国家,都不是终极盼望,而终极的盼望是从天上降下来的新耶路撒冷。
因此,基督徒可以珍惜西方的宪政、法治和自由,把它们视为有助于维护公义、限制罪恶、保护人民的制度安排;但同时也不会在地上建造什么“山上之城”,或者在地上企图靠自己的努力用政治制度的改革来推进天国的进展,不会把任何国家、宪法或政治制度视为最终的救赎。
三、云梦泽人论述东方宪政及对西方宪政的总结

云梦泽人:出山兄,说到这里,我倒想反过来问一个问题:东方有没有像西方在宪政方面类似的做法?有没有哪个亚洲国家像西方那样,把某种宗教精神写进宪法?
出山博士:这个问题问得好,我觉得云兄应该很有发言权。你来谈谈你的高见吧。
云梦泽人:好吧,那我就来抛砖引玉,先说日本。
日本现行宪法是二战后在美国占领下制定的,深受美国宪法的影响。有学者专门研究过基督教对日本宪法的影响,特别是基本人权部分——清教徒运动在编纂人权理想方面的作用,对日本宪法的形成产生了潜在影响。但日本毕竟是一个以神道教和佛教为传统的社会,基督教在日本始终是少数人的信仰。日本宪法确立的是信教自由和政教分离原则,而不是把某种特定的宗教精神作为宪法的精神底色。
出山博士:那中国呢?
云梦泽人:中国的情况就更不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宪法保障的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而不是把某种宗教精神作为宪法的精神基础。
所以东方的宪法——无论是日本还是中国——都没有像西方那样,把一种超越性的宗教精神作为宪法的精神底色。
出山博士:这可能正是东西方宪政传统最根本的区别吧。
云梦泽人:正是这样。西方宪法的精神底色,是一种超越性的、来自《圣经》的人性观——人是有罪的、有限的、不可靠的,所以权力必须被分割和制衡;人又是按照上帝形象被造的、有尊严的,所以基本权利不可剥夺。而东方的宪法传统——如果我们可以用“传统”这个词的话——更多是基于世俗的政治理性或特定的意识形态,而不是基于某种超越性的宗教预设。
这让我想起我们之前讨论过的一个话题。有人说他半生最大的混乱就是跟着《三字经》相信“人性善”的假说。人性善的预设,让人期待圣人出现,期待恶人良心发现。而《圣经》的预设恰恰相反——“一个义人都没有”。基于人性自私自利的本能之强大,公共服务的权力必须受到限制。西方宪法把这种对人性的深刻洞察制度化了,而东方文化中“人性善”的预设,却让权力制衡失去了最根本的人性论支撑。
西方宪法之所以能把基督教精神转化为世俗制度,恰恰是因为它对人性有一种清醒而深刻的认知——既不幻想人天生善良,也不放弃对人的尊严的捍卫。这种认知来自《圣经》几千年的熏陶,已经渗透到西方人的集体无意识中。我们东方人要理解西方宪法,就不能只看到它的制度条文,还要看到它背后那条绵延两千年的精神河流。
我们谈了这么多西方宪政,我想总结一下——圣经信仰精神对西方宪法的影响可以归纳为四个层面。第一,对人性的警惕催生了权力制衡。从“原罪”观念到三权分立,西方宪法始终不相信任何个人或机构可以掌握不受限制的权力。第二,盟约传统孕育了宪政契约。从《五月花号公约》的“在上帝面前共同立约”到美国宪法的“我们合众国人民”,政治共同体被视为一种自愿的、有约束力的承诺关系。第三,自然法传统支撑了不可剥夺的人权。人是按照上帝形象被造的,因此人的尊严和权利先于国家、高于国家。第四,对宗教战争的反思推动了政教分离和良心自由。国家不能成为人的灵魂主人。
所以西方宪法的伟大,不在于它把神学直接写进了国家制度,而在于它把深刻的宗教洞见转化成了可以在多元社会中运行的世俗规则。
它既承认人需要信仰、道德和超越性的约束,也清醒地知道,国家不能成为人的灵魂主人。在世俗契约之中,为人的自由、良心与尊严留下了空间。
四、出山博士的展开讨论

出山博士:从上面的讨论我们似乎已经到了这次对话的尾声,但我想再将这个话题深入扩展一下。
云梦泽人:出山兄要怎样深入和扩展?
出山博士:我想先提出一个问题:我们上面谈了那么多圣经原则在西方国家政治体制中的影响,那么欧洲天主教和东正教在历史上影响很大,甚至成为了部分国家的国教,为什么近代西方的宪政民主制度没有在那么长的历史时期产生,甚至即使在近代西方国家,其发展道路也有明显的不同?
云梦泽人:出山兄好问题!请谈谈你的看法,愿闻其详。
出山博士:首先我们想想在欧洲天主教和东正教影响的漫长历史中,很多时候教会和社会的最高权威来自哪里?很清楚,来自教皇、皇帝、主教、大学以及他们长期形成的传统。 但就是没有直接来自上帝的话语,由少数人自己垄断了对圣经的解释权,也就垄断了教会和国家的治理权。如此,近代民主宪政就很难在这样的环境中产生。
然而,1517年,由马丁·路德率先发起的宗教改革的呼声,以及其后声势浩大、席卷欧洲的宗教改革运动彻底改变了这一切。我们可能以为马丁路德是在反对教皇,而实际上他发起的宗教改革的主旨却是在提出一个近代最重要的革命性思想,就是“唯独圣经”,唯独上帝的话语。这一革命性的思想就会一下子将所有人的权柄都置于接受圣经的严格检验之下。这是历史上第一次,把所有世俗与宗教权威都放到一个更高标准之下。从圣经角度看,这其实是在恢复旧约先知的传统,也就是无论是君王还是祭司,都必须服从上帝话语的权柄。
宗教改革恢复的另一条伟大的真理是“因信称义”。这样,救恩就不会被有形的教会垄断。人与上帝之间,借着主耶稣就可以直接沟通,不需要教会在世界的祭司作唯一中保转达。因此,每一个人都可以读圣经,都可以祷告,都可以更深刻地认识上帝。这意味着每个人的人格价值被极大提升。要自己读圣经就要识字,宗教改革首先在德国、荷兰、苏格兰,后来在美国推动了全民教育,而全民教育又推动了社会的民主化。
实际上,宗教改革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让全社会都承认每个人罪性和自己本性的败坏。如此,无论是教皇还是皇帝国王总统,无论神父牧师还是长老,无论是一般民众个人还是国家要员,没有一个人不会犯罪。因此,任何人都不能拥有无限权力。
在这里,我们会突然发现,美国宪法几乎就是按照这个逻辑设计出来的。总统不能无限权力,法院独立,国会独立,州政府独立,地方自治,彼此监督。因为罪人不能拥有无限权力。
但是,正像我们前面提到的,这种民主宪政在以上帝的话语与权威作为标准的时候,才能有效地限制人的罪恶,维护社会公义和秩序。一旦脱离了这个根本,民主宪政也会带来毁灭性的灾难。可悲的是,现在的西方社会正在向这条路上走去。各种派别政党为了自己的利益和权力,彼此敌对,大打出手,都欲置对方于死地而后快。这种不顺服上帝权柄,或者以上帝的名义行自我之私的民主自由,不断升级的政治极化,最后都将受到上帝严厉的审判。
云梦泽人:那圣经是支持民主宪政还是君主政体?
出山博士:在我看来,圣经从来都没有隐含是为民主宪政背书,还是反对君主政体。我们可以看见诺亚大洪水前,在这个世界上几乎达到了民主的最高峰,除诺亚一家外人类全部背离上帝自由任意而行,最后上帝的审判到来了,大洪水淹没了诺亚方舟外的所有人。在以色列人出埃及进迦南之后的士师时代,以色列中没有君王,各人任意而行300余年,没有成为盛世,反而是以色列历史上最黑暗的时期。当时,圣经也没有反对列邦有君王治理,反而在士师时代的后期,在以色列人的强烈要求下,先知撒母耳按照上帝的旨意为以色列人立了王,因为以色列人要像列邦一样,有君王治理。
这就清楚地告诉我们,无论是民主宪政,还是君主政体,或是其他别的政体,上帝允许它们存在,其目的都是为了将这些政体作为工具来限制人类罪恶的蔓延,使得公义与圣洁不会完全在人类社会中泯灭。如果忽略人的罪性,仅依赖人类制度或人类理性,都不会真正带来社会的公义与圣洁。
说到西方宪政的发展,客观地说,也得益于启蒙运动、古典哲学、历史经验等多重来源。特别是“法律高于统治者”“有限政府”“权力制衡”等理念,虽然圣经传统形成了明显的呼应,我们也应该指出这些制度也同时吸收了希腊罗马法学、英国普通法、启蒙思想等多方面的影响。因此更准确地说,圣经传统成为了其中一条极其重要的思想源流,而不是唯一来源。
但是,在这里我想讲一个世界历史上最早期、最系统地限制君王权力的政治文本之一,恰恰来自以色列人当年还没有进驻迦南地,还在旷野漂流的时候,同时也恰恰与君主政体紧密相连。这很令人震惊!若深入研究这一文本,就会发现它对后来西方“法律高于君王”的观念具有非常重要的启发意义。
云梦泽人:真的吗?出山兄仔细讲讲,我很有兴趣!
出山博士:好!我来大概讲讲。
圣经《申命记》是大先知摩西按照上帝的旨意带领以色列人出埃及后,在旷野漂流40年,将要进驻迦南地的前夜,在约旦河东岸给以色列人的最后训诫。在《申命记》里有这么一段:
“到了耶和华你 神所赐你的地,得了那地居住的时候,若说:‘我要立王治理我,像四围的国一样’ 你总要立耶和华你 神所拣选的人为王,必从你弟兄中立一人,不可立你弟兄以外的人为王。只是王不可为自己加添马匹,也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为要加添他的马匹,因耶和华曾吩咐你们说:‘不可再回那条路去’ 他也不可为自己多立妃嫔,恐怕他的心偏邪;也不可为自己多积金银。他登了国位,就要将祭司利未人面前的这律法书,为自己抄录一本,存在他那里;要平生诵读,好学习敬畏耶和华他的 神,谨守遵行这律法书上的一切言语和这些律例,免得他向弟兄心高气傲,偏左偏右,离了这诫命。这样,他和他的子孙,便可在以色列中,在国位上年长日久。”(申 17:14-20)
在当时以色列人之外的周围列邦中,几乎都有关于君王的文献。无论是关于埃及法老、亚述国王,还是巴比伦国王,他们的文献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君王拥有至高权力”。国王可以征税,可以征兵,可以建宫殿,可以纳妃嫔,也可以发动战争,更可以自己制定法律。总之一句话就是,君王就是国家。正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然而,在以色列人还没有土地的时候,没有国家的时候,圣经《申命记》就在这里预言以色列人将来在迦南地会厌弃上帝做他们的君王,要像列国一样要求有君王来治理他们。在这里,上帝并没有说以色列人一定就不能有君主政体,而是说以色列的君王要有诸多的限制。 这在当时的世界里是罕见的!我们下面来看这些限制意味着什么。
- 对君王的第一条限制是:君王不能自己决定一切。“若说:‘我要立王治理我,像四围的国一样’你总要立耶和华你神所拣选的人为王”所以,君王的权力不是自己靠努力争或者靠争战争来的,而是上帝拣选的人。我们传统的打天下或者世袭传位的概念,在这里不再适用。君王的真正的主权,属于上帝。换句话说,君王只是受托管理国家,不是拥有国家。这很类似于今天很多宪法都强调的,公职是一种公共托付。虽然这一理念不是直接源自《申命记》,却与圣经中“权柄受托于上帝、应向上帝负责”的思想有相通之处。
- 对君王的第二条限制是:不可加添马匹。这条限制对今天的人读起来会觉得很奇怪,“为什么不能买马”?实际上,在古代那个时候,拥有大量的马匹就代表着拥有强有力的军队,就像今天拥有大量的坦克、战斗机、核武器等战略武器一样。换句话说,就是上帝在告诉以色列人,不要建立军事独裁,不要相信军队、武力、战争能解决一切问题,不要像他们刚离开的埃及人一样,而要信靠上帝。正如后来大卫王在《诗篇》20篇说的:“有人靠车,有人靠马,但我们要提到耶和华我们神的名”。这是一个非常特别的国家观。
- 对君王的第三条限制是:不可多立妃嫔。我们知道古代当地的国王为什么要娶几百个妃嫔,不是为了爱情。而是为了结成一个广大的、由裙带关系衍生出来的政治联盟。一个嫔妃,代表一个国家,代表一条盟约,代表一支军队。而上帝在《申命记》里,实际上是在要求以色列人的君王,不要依靠政治联盟,要依靠上帝的大能。所罗门王后来为什么失败,主要原因就在于正好违反这一条,娶了几百个妻子,几百个妃嫔。最后,这些妻子或者嫔妃把偶像带进了以色列,招致上帝的审判到来。
- 对君王的第四条限制是:不可积蓄金银。这是最令人震惊的一条,因为古代君王最大的荣耀就是:黄金、宫殿、财富。但上帝却对以色列人说,君王不要大量积聚财富。因为财富很容易变成权力,而权力容易压迫人民。今天我们会想到政府财政透明、反腐败、避免权力过大等等,虽然这些现代制度可能有自己的历史来源,但与圣经对统治者克制财富欲望的要求确实存在思想上的呼应。
- 对君王的第五条限制是:君王必须亲手抄写圣经律法。这一条可以说震撼了整个古代世界。上帝要求,以色列的君王登基以后,要亲手抄写圣经律法。这里非常值得注意的是,不是祭司替他写,不是秘书或者文官替君王抄,而是君王自己亲手抄写。因为上帝希望祂的话语、祂的律法能够直接进入王的心,“要平生诵读”。今天我们来研读这些,应该意识到这可能是圣经最早提出了“法律高于君王”,而不是“君王高于法律”的思想来源,这也是整个西方法治最重要的思想来源之一。或许,我们想到了美国总统就职宣誓时,手按圣经的场面。只是,现在流于形式。
- 上帝最后说明这些对君王的限制,都是为了君王“谨守遵行这律法书上的一切言语和这些律例,免得他向弟兄心高气傲,偏左偏右,离了这诫命”。这不是说上帝讨厌君主以及君主制,而是告诉君王,他和其他人一样平等,不可“心高气傲”。人类的一切问题来自人性的“骄傲”,而统治者或者政府的所有暴政最后也都来源于人的“骄傲”。
所以,人类的根本问题并不是要有什么政治制度,而是人心的根本改变和拯救。这样,无论是君主制,还是民主宪政,抑或其他政治制度,就都不是问题了。
当我们把上帝对君王的限制与《创世记》及其后记载的现实比较的时候,我会发现一个惊人的呼应和一条完整的发展线索:
人类在修建巴别塔的时候,提出的口号是要传扬人类自己的名。于是他们集中权力,集中资源,集中荣耀给自己。但是上帝变乱了他们语言,分散他们成为不同的众多民族,分散他们到了全地。埃及法老自称自己是神,几乎违背上帝给以色列君王提出的所有限制,结果埃及法老奴役人民,对抗上帝,被上帝审判而击打。以色列进驻迦南地几百年后的扫罗王,开始谦卑,后来越来越骄傲自大,最后不顺服上帝,刚愎自用,任意妄为,被上帝废掉王位,惨死沙场。然而大卫王,虽然也犯有不可饶恕的大罪,但他能努力遵行上帝的旨意,痛心悔改,蒙上帝怜悯,成就大卫王朝的辉煌。而其后大卫王之子所罗门王,几乎违反了前面我们所述的上帝对以色列君王在《申命记》17章里面的所有限制。他多马、多妻、多金,倚靠裙带关系与周围列国建立政治联盟。以至于随从周围列国的习俗,大拜偶像,导致王国分裂,其后诸王恶行不断,最后以色列人被上帝惩罚,赶出应许之地……
这一切几乎就像是《申命记》17章那里我们引用的上帝对君王规定的历史验证。
云梦泽人:出山兄所述,发人深省!但我有个问题,除了你上面所述,我们还有与圣经相连的关于政治学的论述吗?
出山博士:云兄问得好!概括来讲,如果我们再一次把整本圣经放在一起来考查,把我们的视野从《创世记》开始,直到《启示录》,我们可以看到一条贯穿始终的主线就是:
《创世记》告诉我们,人按神的形象受造,因此人人都有尊严;
《创世记》第三章告诉我们,人堕落了,因此任何掌权者都不能被绝对信任;
《出埃及记》告诉我们,神反对压迫,也要求君王遵行祂的律法;
先知书不断宣告,公义高于权力,神的律法高于君王的命令;
福音书告诉我们,人的最终盼望不是地上的政权,而是人类每个个体生命的彻底改变和更新,人性得到救赎,最后的盼望是在基督里和祂的国里;
《启示录》则提醒我们,任何人类制度都不是永恒的,只有从天上而来的上帝的最终国度才能永远长存。
因此,从圣经神学来看,人类最理想的政治制度并不是某一种特定的制度,而是一种承认人的尊严、正视人的罪性、限制权力、追求公义,并谦卑承认上帝才是最高主权者的制度。如果我们要仔细研究这些启示与现代政治学的关联,或许我们还可以讨论下面的有关论题:
- 当以色列人进驻迦南美地之后,有上帝的治理,为什么又要像列国一样给自己立王?上帝启示以色列人他们立王之后,将有什么样的政府及其治理?如果站在现代政治学的角度来看,为什么可以说这是圣经第一次系统分析国家权力,也几乎可以说是世界最早关于国家权力扩张危险的系统警告之一?
- 大卫王的统治,又给我们带来什么关于君主制政治学的华丽反转?怎样给我们引出真正的君王国度?新约圣经怎样把这条线索推向高潮?
- 当耶稣基督在地上宣告“神的国已经近了”的时候,为什么拒绝建立一个地上的以色列王国(在地上的神国)?
- 《启示录》怎样给我们启示将来的天国既是耶稣基督为大君王的君主国度,又是万国万民共存的多元共同体?
当然,上面这些问题,也只是我们可以讨论的一小部分,我们还有更多的论题可以讨论。但我想我们这次对话已经时间够长了,还是把这些问题以及别的问题放在以后慢慢讨论吧!
云梦泽人:出山兄说得对!我们以后继续讨论。
这里我想说的是,我们这十几轮关于《圣经》的对话,从大卫王到《约伯记》,从摩西到“出埃及”,越谈越觉得《圣经》不只是一本宗教经典,它是一本关于“人是什么”的书。它告诉我们人既伟大又渺小,既有尊严又有罪性。西方宪法把这种对人性的双重认知——既敬畏又警惕——转化成了一整套政治制度。这或许就是基督教精神对西方宪法最深的影响。
这也告诉我们一个真正的宪政制度,必须建立在对人性的真实认知之上——既不幻想人天生善良而放弃对权力的约束,也不因人的有限性而否定人的尊严。基督教精神给西方宪法的,正是这种既清醒又敬畏的人性观。这或许是我们东方人在观察西方宪政时,最值得深思的地方。
另外,出山兄又给我们引出了圣经启示与现代政治学关于国家系统权力、君主制政治学的华丽反转以及真正的终极君主王国(基督王国)的更深层思考议题,更是我们今后要深入讨论的方向。
2026年7月8日星期一 中国汉江之畔白鹤墩书房 整理
2026年 8月12日星期三 美国俄亥俄州出山书斋 修订
2026年8月13日星期三 南京紫金山麓童卫之家 再修订
【对话者简介】
出山,本名康森厚。早年毕业于西安交大,获工科学士和硕士学位。后于德国柏林工大深造,获工科博士学位。博士毕业后,来美国伯克利加州做博士后研究, 两年后在亚利桑那州立大学获一研究职位。五年后进入GE航空,致力于飞机发动机的研发与制造。十九年后从GE提前退休,全时间写作。
在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工作期间,出山(康森厚)受洗成为一名基督徒。之后他利用业余时间研读圣经,思考信仰、科学和哲学,探索、追求真理。于 2025 年 1 月出版《理性,启示与结局(上卷)》(美国南方出版社),于2026年5月出版新著《义人的救赎–读约伯记》(美国南方出版社)。
出山(康森厚)现居美国,业余爱好是摄影、走路等户外活动,也喜欢打乒乓球和创作打油诗。
冯知明 云梦泽人。从1984年开始文学创作,在出版社及各文学期刊出版或发表《扭曲与挣扎》(长篇小说)、《百湖沧桑》(长篇小说)、《四十岁的一对指甲》(长篇小说)、《云梦泽》(海外书名《生命中的他乡》长篇小说上、下卷)、《楚国往事》(历史随笔)、《楚国八百年》(大陆简体版、海外繁体版);另有一套三卷《冯知明作品集》——《灵魂的家园》《对生活发言》《鸟有九灵》;台湾版散文集《童婚》;任3D动画片《武当虹少年》1-2季(52集)总编剧。各类作品共计500多万字。
《丢失了的城池》三部曲——《绣船一号与雄起城》《无影人与雄起跃进城》《小妖精·影与雄起实验城》,最初构思于2003年11月,后几易其稿,初稿于2025年10月在奥地利维也纳石头巷完成,近80万字鸿篇巨制,历经二十余年的构思与创作,试图用寓言体小说呈现一个民族近、现代史,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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